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范信访事项接收、甄别、分类、分流、办理、督办、归档全流程管理,厘清信访工作边界,压实信访法定责任,坚持法定途径优先、诉访分离、归口办理,从源头上规范信访秩序、压降信访总量、提升办理质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办理的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或者河南省信访局转送、交办的各类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信访办牵头抓总、业务处室主责主办、依法分类处理、全程闭环管理,坚决防止信访事项泛化,坚决杜绝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履职。
第四条 局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统一登记、甄别分类、分流交办、督促督办、统计分析、兜底协调。
信息通信管理处、信息通信发展处、网络安全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法定事项办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职、依法处置、依法答复。
第二章 事项分类标准
第五条 信访事项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三类。
(一)建议意见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业发展、公共服务、行业监管、网络治理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检举控告类:反映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廉洁自律等问题的事项。
(三)申诉求决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举报、申请查处、申请履职、权益主张、矛盾调解等事项。
第三章 依法分类导入与分流规则
第六条 分类处理原则
(一)建议意见类:由信访办登记梳理,转送相关处室研究吸纳。
(二)检举控告类:由信访办及时转送局纪检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三)申诉求决类:严格执行法定途径优先,根据信访内容,分类导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程序、法定履职渠道。
第七条 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以下渠道分类导入:
(一)属于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引导导入相应渠道,出具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
(二)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的,导入行政法定办理程序。
(三)属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服务监督、网络安全、基础设施保护、行业发展等事项的,由信访办直接交办相关业务处室依法履职办理。
(四)无其他专门法定渠道、确需信访协调的,按信访程序兜底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办理流程
第八条 业务处室职责分工
(一)信息通信管理处:负责电信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监管、行风建设纠风工作、用户申诉、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治理、携号转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经营等事项。
(二)信息通信发展处:行业规划、网络建设、招标投标、通信基础设施保护、数字通信发展、政策落实协调等。
(三)网络安全管理处:负责网络与数据安全、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反诈误伤处理等事项。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统一登记。信访办对所有信访事项当日登记、录入台账,确保不漏登、不压件。
(二)甄别分流。信访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甄别,确定办理渠道、责任处室以及协同办理处室,出具交办单或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
(三)主体办理。业务处室为法定事项责任主体,依法调查、核实、处置、答复,不得拖延敷衍。
(四)依法告知。对导入法定途径或交办业务处室的事项,信访办在15日之内(自收件之日开始计算)书面告知信访人办理途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和救济渠道,全程留痕;主办处室在45日(包含受理、交办时间)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督办催办。信访办对分流交办事项跟踪督办,对超期、推诿、重复信访、上行交办事项及时提醒、通报。
(六)办结答复。责任处室依法出具书面结果,经信访办审核盖章后送达信访人。
(七)归档管理。实行一案一档,办结后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流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章 源头治理与压降信访总量
第十条 坚持分类精准、渠道归位、压实主责,从源头减少无效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上行交办,实现信访总量稳步下降。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业务处室对职责范围内事项首接首办、一办到底,最大限度就地化解。
第十二条 依法开展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分类,对已按规定导入相关法定程序的事项,不计入信访总量,确保数据真实、结构清晰。
第十三条 信访办认真落实“日研判、周通报、月总结”制度,定期开展信访形势分析,梳理高频诉求、突出问题、风险隐患,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源头治理建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严禁行为
(一)将法定履职事项转为信访事项;
(二)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处理、执法查处、监管履职;
(三)推诿扯皮、应导未导、应办不办;
(四)重复受理、多头交办、事项回流、循环流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办、纪检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分类不准、应导未导,导致信访泛化、总量上升的;
(二)推诿扯皮、拒不接收法定职责事项的;
(三)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履职,引发重复投诉、上行交办的;
(四)超期办理、敷衍塞责、答复不规范的;
(五)漏登、错登、压件不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