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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09:02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增值电信行业营商环境,针对常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相关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经营销售行为提供服务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依托抖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例如入驻抖音、入驻政府采购等第三方采购平台,并非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销售、信息发布等提供平台服务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建议在各类采购行为或合作项目中,采购方或者项目主导方应当合法合理地设定招标条件,避免通过要求对方提供不必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方式,给供货方或合作伙伴增加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中介及收费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我局目前已实现“不见面审批”,对于任何企业的申请,都将依法依规按时审核。我局鼓励企业自行通过许可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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