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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9 11:37 来源:

豫通局函〔2012〕194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经过近几年来的电信资费套餐清理,我省电信资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套餐数量大幅度减少,资费信息公开透明,资费水平稳中有降,用户满意度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着部分资费套餐设计不规范、边报备边推广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信资费管理,切实维护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费套餐内容

  (一)资费套餐名称应简单清晰明了,应按照审批备案的资费套餐名称进行推广宣传,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说明套餐档次和类型,可在套餐名称后附加档次或业务特点(如:上网、畅听、本地版或88元、188元)等内容,以括号或“-”区分。

  (二)资费套餐有终止推广时间的,各公司要按时终止推广。没有终止时间的,如需停止推广,应事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发改委审批或备案。

  (三)资费套餐的适用范围应与批准的范围一致,不得擅自扩大推广范围。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

  (四)资费套餐应注明包含的业务种类、业务资费和收费方式。对超出套餐后的收费标准要予以明确,有特殊约定的要另行说明。对于设定基本消费的资费方案,在基本消费包含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再额外附加必选的收费项目。套餐内容应清晰准确,严禁误导用户。

  (五)资费套餐不得出现“必须选择”、“强制开通”、“仅限xx用户办理”、“强制捆绑”等内容。

   二、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一)严格执行《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和《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要求,各类电信资费方案(套餐)必须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未经审批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二)各公司申请审批、备案的资费套餐,原则上需分别提前10日、5日提交,不得边审批边推广。

  (三)套餐外供用户选择使用的功能包、优惠包或增值业务包,需经审批、备案后执行。

  (四)新推出资费套餐,提交审批备案时应同时提供集团公司的书面批复。

   三、推进资费信息公开透明

  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275号)要求,各公司要及时将电信资费方案通过营业厅、代办点、客服热线或门户网站等公开。公开的电信资费方案应包括基本收费项目、计费原则、办理手续和提示等内容,同时注明批准文件。

  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做好电信服务消费提醒工作,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四、规范电信资费宣传和推广

  (一)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实行价格歧视,进行价格欺诈。

  (二)对已经审批备案的不同资费套餐内容或优惠条款进行交叉叠加、重新组合,应作为新的资费套餐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三)各省辖市分公司可在已经审批备案的资费标准范围内选定资费标准执行,但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应保证同一套餐资费标准一致。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落实进一步规范资费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分公司的指导协调,健全电信资费管理制度,强化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范资费宣传和推广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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